贺州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 农田受污染农民维权路漫漫
我们是广西贺州市莲塘镇桂水村村民,广西贺州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在我莲塘镇桂小村莲塘供电所相邻地方新建生产年产2万吨的甲醛厂,对我们农民的生产、生活以至生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关闭或限期搬迁。
一、 该项目的原料、产品对人体危害严重。
该厂老板为一已之利,竟未经周边群众的签名同意,于去年冬天开始动工兴建厂房,今年5月试产到现在。到2006年才编报《年产2万吨甲醛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此。
产品甲醛及原料甲醇都是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的毒物。
二、 试产期间对我们以产生严重危害
该厂在2006年5月试产期间排放的废气、废水流进了该厂后面以西约200m远的我村天圳组村民张春凤的四分多水田,致使禾苗全部枯萎、颗粒无收。当时我村莲塘冲红书组村民刘兴敬的儿子,在田野捉了一串青蛙,在该厂流出的废水沟里洗了一下,不足10分钟全部死亡。对此,我们不能容忍把排毒有害的工厂建设在我们农民居住点的中间。
三、 该厂建在居民中间执不可忍
广西贺州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厂址距莲塘供电所约25m,距桂水村天圳组居民点约35m,莲塘冲居民点约200m,大塘面居民点200m,跟有400多名师生的桂水小学约200m,如此高污染源的化工厂,设在人口密集之范围内,实不可思议。
据2005年12月8日贺州市八步区发展与改革局(2005)97号号文“关于建设广西贺州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项目主项的批复”强调:“由于项目原料、产品原危险化学品,其贮存量已构成重大危险源,项目选址必须充分考虑对周边村庄、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影响”。批复十分明确规定,厂址不能选在受“重大危险源”影响的村庄、学校范围内。对此,该公司甲醛生产项目选址违背了发改局的规定,理应受到有限的抵制。
四、 该项目严重违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 该公司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该公司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报批之前,在没有建设任何防治污染设施的条件下,竟于去年动工兴建,今年5月试产,最近又再次试产。
2、 该公司违法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的规定。按《报告书》设计,其废水排入相距5公里的贺江,应该挖掘三面见光防渗漏的加盖的排污沟,而该公司没有作为,现使废水直接融入渗入地下水,构成了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严重影响人畜饮用和农田灌溉。
3、 该公司违犯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严重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甲醇甲醛的污染源非常恶劣,据环保部门鉴定,该公司不具有现代设施和有效防治能力防治废气污染。现在桂水小学400师生由于深受空气污染,学生无心上课,整日惊惶不安;而供电所一职工午休时忘记关窗户,竟被刺鼻的废气惊醒,眼睛睁不开。
我们居住在该厂周边的居民,现在是生活、生产、人、畜安全都毫无保障,对上述情况反映到两级政府(区、市)均毫无结果,当维护自身权益的努力几番付之流水时,我们一些人选择了极端。前段时间,几个村民把工厂取水用的水井填平了,并与工厂人员发生了肢体摩擦。我们这些小百姓采取这种非理性甚至违法方式“维权”,更多的是意气用事和冲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伤及对方,造成影响,但最后自己可能会受更大的损失。这个道理,我们并非不懂。然而,我们之所以依然“奋不顾身”地选择可能对自己造成更大损失的非理性维权,往往也是事出无奈。
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都能问心无愧不折不扣地做到依法行政,如果我们的政府能够取信于民树立起完全的公信力,那么,绝大多数社会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予以妥善解决,恐怕没有人再愿意以自己的生命为赌注搞所谓“以身试法”的表演了。
政府招商引资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某些所谓的“发展”对相当多的民众也许并无意义。本应由当地和代表全体公民社会共享的资源,在短视的开发行为中被破坏,当地村民的实际利益受损害,只追求项目的投资而不顾投资项目的最终效益所造成的高昂的环境和社会代价,最终要转嫁到当代及后代的全体公民身上。我们不希望这种恶果出现,现在我们维权无门,我们希望媒体能够介入,希望通过你们的介入。我们希望能为孙后代能留一片生存之地,为莲塘的青山、绿水、蓝天讨个公开、透明、合理的说法。
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
莲塘供电所、大塘面村民小组
红书组村民小组、烂面塘村民小组
莲塘冲村民小组、天圳村民小组
桂小小学全体师生
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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